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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 , :第80号《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 ?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  :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  :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 , ,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 ,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 ?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 —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