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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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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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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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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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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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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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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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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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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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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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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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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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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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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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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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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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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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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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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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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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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