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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 》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 :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    —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 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