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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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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号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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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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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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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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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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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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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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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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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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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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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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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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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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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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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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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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