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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 第》80号  【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 《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 《 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  :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 ,。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 ,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