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开《工计划、《许,可证照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 !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三《) 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四) 违反》规定在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场所进行交易—的;
? (五)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工!作、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
: (六) 】违反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以【及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七) 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八) 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九) 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
】(十) 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十一【)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定合:同的;
《 《。(,十二) 《违法转?包、分包所承包工】程的;
】。(十三) 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十四【) 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 (十五)》 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十六)》 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十七)—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十八) 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十九)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二十)! 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
? ?(二十一《)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二】十二)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审计擅自进】行工程?决算的;
【。 (二十》三): 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失职—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二十四)— 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而不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 (二十五》) 未按有关评验】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二十:六)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买卖、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印鉴:的;
《 (二》十七) 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它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规!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 (:一) 单位》负责:人指: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 (二) 主管!人指按照单位分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
《 (三》) 直接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