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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开工计划【、许可?。证照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 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三) !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 违反规定在【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场!所进行交《易的;
》 (五)—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工作、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
》(六) 违》反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以及】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七) 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八)! 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九)》 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
: : (十) 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十一【)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定合同的;
【 , (十二) 违】法转:。。包、分包所承包工】程的;
【 (:十三) 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十四) 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十五) 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十六《) 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七)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十八)》 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十九)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二十) 【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
》 (二十《一)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二十二)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审计擅《自进行工程决算的】;
(二十!三) 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失职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二十四) 】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而不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十五)? 未按有关评验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二十六)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买!卖、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印鉴的;
! (二十七】) 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它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规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 , :(一)? 单位?负责人指《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 ?(二) 主管人【指按照?单,位分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
》 (三) 直—接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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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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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