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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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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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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开工计划、许可证照!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 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三) 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 (四) 违—。反规定在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场所】进行交易的;
! (五)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工作、》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
(】六) 违反》。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以及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七) 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八) 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九) 《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
【 (十)【 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十一)【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定合同的;》
?。 (?十二:) 违法《转包、?分包所承《包工程的;》
《 (:十,三) 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十四) 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十五) 》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六)《 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十七)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十八) 》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十?九)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二十) 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十一)》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二十二)】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审计擅自进—行,工程:决算的;
》 , , (二十三) 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失职《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 (二十四) 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而不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十五)】 未:按有:。关评验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二十六)【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买卖、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印—鉴的;?
(二十七!) 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它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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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规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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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 单位负责人【指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 : (?二) 主管》人指按照单位分【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
! :(三) 直》。接,。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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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