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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开工计《划、许可证照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 》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三) —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 (四) 违反规定!在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场所:进行交易《的;:
(五【。)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工作、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
》 (六) 】。违反: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以及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七)《 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八) 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 ,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
《。 (十) 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十一)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定合《同的;
(!十二) 违》法转包、分包所【承包:工程的;《
(十【三) 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十四) !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十:。。五): ,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十六) 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十七)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十八) 【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 (十九)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二十) 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
! : (二十一)—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 : (二十二—)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审计擅自—进行工?程决算的;
! (二十三)—。。 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失职?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二十四) 】。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而不!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 (二十五)— 未按有关评验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二十六》)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买卖、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印鉴—的;
【(二十七) 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它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规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 ,单位负责人指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 主管》人指:按照单?位分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
【(三) 直接—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