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
,第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开,工计划、许可证照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 ?。(二:) 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三) —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 违反规定在【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场所进行交!易的;
《 《(五:)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工作、—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
》 ? (六) 违反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以及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 (七) 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八): 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
】 (九—) 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
(十)】 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
》 (十《一,。)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定合同的;
! (《十二:) :违法转包、分包所】承包工程的;
】 (十》三) 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 (《十四) 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十五》) 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十六) 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十七)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
? (》十八:) :不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
《 : (十九)》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 (二《十) 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
,。。 (二十一】)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
(二十二!)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审计擅自进行工程】决算的;《。
(二十三!) 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失职》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 (二十【四) 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而不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 (二十五) 未按!有关评验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
【 ? (:二十六)《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买,。卖、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印鉴的;
! (二十七】) 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它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规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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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 (一) 【。单,位负责?人指: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 主?管,人指按照《单位分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
》 《(三:) :直接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