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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 关于印—发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试?行):  : : 长—规发[2002]1!32号? 各有关单位 !  《 , , ,为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筑及小?区的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城区内新建高【层建筑都《。。。必须在临城市道路】一侧设置广场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其《中广:场边界以《外的外延部分不得】。计入广场面积如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净空高度不得!小于6米    ! 小区内高》层建筑广场设置按所!审定的详细规划实】施 》 【 基:地面积(m》2)  》 广场—面积 (m》。2,) — , 】2000~》4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5】%且最?低不小于《400 — — , : 4?000~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 】 》 : ?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 ? :。 : 注】。① :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 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   《 , ③ ?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  :  ④ 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 第三条 临两条!规划:宽,度18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对】外广场原则上—应设置于道路交叉口!。处广场最《短边长度不得—小于20米 — 第四!条 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应》在,技术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距》离其停车应满足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其门面临街】总长度不《得大于其基》地,有效临街总长—度的60%》且开门面上》宽,度不得大于门—。面总长度的3—0,% : : 第五条】 居住区《绿,地率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30】。%单块集中绿化【。用地:面积最低《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并》应进行环境》景观设计在报建时一!并审查 !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停车场地不》宜过:于分散集中》停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规定停车场地面积的!30% 》 《 第七《条 已建《成住:。宅小区或已审定详细!规划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加层》或扩建新建居住【区内:单栋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门面 ! ? 第八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建筑原则上!要,求采用坡《屋顶建筑坡屋顶【应,尽量采用全坡屋顶】不得为满《足间:距要求而采用北向退!台方式南向已有阳】台的:住宅不?得在北向规定间【距内再设阳台—建筑物坡屋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 》 第九】条, 城区内《停止:审批公寓式写—。字,楼,一般公寓—楼按住宅规》划要求审查 】 : 第十条—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原则上应【设置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 【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原,。则上不得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有必要的应采—用绿篱、通透—式或半通透式围墙】 —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内建筑底》层全开放《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场地及小区绿化用地!的架:空层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建】筑总:面积且不《。计入产?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但多层住宅架【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高层住《宅架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 】 》第十三?条 所有高层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提供效—果图:、亮化效果图和【。亮化设计施》。工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立面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 — 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表面》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洗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光带则【。其面积不得超出主】立面面积的3—0%  【   (二)严禁】。设,。置,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三)?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 】     【(四)临街商业门面!严禁采用封闭式【卷闸门其《招,。牌应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统一—设,置 — 第十五条【 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 :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与南—向,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要,求折减折减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20%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局发—布的关于单项建筑】的规划设计及审查】有关规定(长规发[!200?1]:。7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