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防震减灾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跨江大《桥、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等: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核电【站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营运单位、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地震监《。测站点建设可—以,利用废弃或者—闲置:。的油井?、矿井、钻》井和其他地下工程】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立即组织【核实并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省人民政—府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文!稿出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工作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以【及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地】震活动断层》通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工作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按就—高原则确《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工程位于《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范围内的采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第二十四》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保证监理工程质量 !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当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和,支持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因地质灾害、!。次生灾害等原因受损!的,现有建筑物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修】复措施?使现有建《筑物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增加荷载、【改变使用功能或者】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审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抗震》性能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建设工《程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符合【抗震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核设施—。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升【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 第三十二》条在:村镇抗震设》防区内新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或!者跨度超过十二米】的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进?行,抗震加?固;鼓?励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管理【。和应急检《查等制?。度完善应急与—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省】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三!十五条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二)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配:备专业救《灾工具和设备—。提高救援人员的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利用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等—空旷区域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幼儿园、《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民防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和疏散【基地建?设中融入应急—避难功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系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受灾情》况除采取国》家规:定紧急措施》外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部—。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二—)组织调配志愿【者队伍和有》专长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三)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人!员,并,为应急?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 (四】)组织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民政、卫生【、建设等《部门:的,通讯畅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等相关【信息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地震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铁》路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审查:单位监督检查并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及【时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予以批准】的; ?(,二,)超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营运《单位或者《。养护单位未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