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
长规发[】2007]1号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
为搞【好长沙市市》区夜:景照明建设美—化亮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品》位展示城市特色经研!究决定凡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在报?建时需?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深度!的,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和图纸报】批,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亮】化设计?总体:原则
! :。 ,(一)准确定位反映!特,征;
【 《 (》二)突出重点提高品!位;
【 ? (三)以!人为本?和谐:统一;
】 【 (四)便于维修】方便使用;》 :
》 (五】。)绿色照明节能环】保 ?
》 二、亮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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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 , (二)城市【主、次道《路(M≥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
【 (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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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
【。
【 (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 三、亮化实施】的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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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顶?部,必须设置动态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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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次道—路,(M≥3《0米)?两厢的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和城市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建筑必须《设,置轮:廓灯并对临街—。或临广场非住—宅界面实施泛光【照明
【
《 (:三)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必须实施屋!顶亮化 —
!(四)商《业,街两厢建筑必—须考虑广《告牌匾亮《化;设置《商业骑楼的须对骑】楼实施泛《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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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筑:退让广场面积—≥600m2—时建筑亮化须结合】广场的景观》亮化一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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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置在景《。观街、商业街、【城市广场《。和建筑开放》广场内的景观—小品、雕塑及集中绿!。地需考虑泛光照【明;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墙—体的大幅广告应结合!建筑主体统》。筹,考虑亮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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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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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须进行多方案【比选或方案评审【。的在报审《。的方案文本中需设】置亮化设《计专篇并附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图;直接进行报【建图审查的某些特殊!项目需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效果!。图并随?图附亮化设计的文】字,说明
》。 ,
【 (二)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阶段须对建(—构)筑物的夜—景亮化设计作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并按要求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效果图?和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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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构)》筑物夜景亮化工程】与建筑主体》及,环境、配套工程一并!验收:确保同步投入使用 !
!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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