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南城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我局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 第三条 》局,机关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科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 第五条 承办【科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承:办科:。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
: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承办司局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科室!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 第?七条 承办科室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局法》规监察科由局法规】监察科对该许—可事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局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