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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城,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我局—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科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 第五?条 承办科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承办科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 第六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 (七?。)承办?司局: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 承办?科室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  :。 第七条 承办【科室: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  第八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局法【规监察科由局—。法规监察科对—该许可事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局】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