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城—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我局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科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 第五条 承办科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承办!科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 第六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
, ,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
,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承办司《局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
承办科室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承办科室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局法规监—察科由局法规监察】科对该许可》事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局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 第十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