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城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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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我局【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 第三条 局机】关,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科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承办—科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承《。办科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
(六)监督】检查结果; —
(《七)承办司局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科室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
第七条— 承办科室》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局法规监察科【由局法规监》察科对该许可事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局?。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科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 第十条 承—办科室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