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验收调试
12.0.1 本条强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进行系统联动调试。其各类处理建(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宜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等的有关规定。
12.0.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除了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外,正式投产前还要组织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进行,技术内容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794的有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