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消毒
8.1 一般规定
8.1.1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方法可分为物理消毒法和化学消毒法两大类。其中化学消毒法主要是用各种化学药剂进行消毒,包括液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臭氧消毒等,此外漂粉精、漂白粉、过氧乙酸等也具有一定的消毒效果。物理消毒法包括紫外线消毒、超声波消毒等,也包括冷冻消毒、高温加热消毒、γ射线辐射消毒等。综合考虑应用范围、消毒效果、经济性、安全性等因素,最常用的消毒方法主要有液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钠消毒、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消毒剂选用应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随着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新型高效广谱消毒剂或消毒技术有望成功研制并投入应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经相应试验研究确定消毒剂量、消毒方式及检测控制指标,并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新型消毒剂或消毒技术。常用消毒方法适用性及特点比较见表6。无论哪种消毒方法,其使用的消毒产品都应当合法有效。
8.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地表水体时推荐采用臭氧消毒或紫外线消毒方式,当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应采取脱氯处理,以满足余氯小于0.5mg/L的要求。
8.1.3 由于臭氧消毒对污水的悬浮物浓度要求较高,故本条规定一级强化处理不宜采用臭氧消毒方式。
8.1.4 由于紫外线照射方式有病毒未完全杀灭的风险,规定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不应单独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但可采用紫外线消毒与含氯消毒剂消毒联用等组合消毒方式。
8.1.5 根据SARS病毒和2019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相关研究经验,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紫外线等均可有效杀灭污水、污物中的冠状病毒。考虑应急强化消毒措施实施的便捷性,推荐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强化消毒。参照协会标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标准》T/CECS 661-2020的有关规定,应急强化消毒工艺的预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0h,二级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0h。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规定,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当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不低于1.5h,考虑到未来病毒的未知性,确定污水处理站的二级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0h。规定污水的pH值不应大于6.5,有助于强化提高消毒效果。
8.1.7 本条明确了接触消毒池容积计算依据。设置接触消毒池有助于保证含氯消毒剂与水充分混合后延长停留接触时间,提高消毒效率。加氯消毒的一条实用设计准则为接触时间T(min)和接触时间结束时消毒剂残留浓度C(mg/L)的乘积,被称为CT值,延长消毒接触时间,有助于节省消毒剂用量。接触消毒池的容积除考虑接触时间内的污水容积外,还需要考虑接触时间内沉淀下来的污泥、消毒残留物等。连续式消毒污泥容积可根据接触消毒池的设置位置,参照本标准表10.1.1取值计算。
8.1.8 接触消毒池分为2格,便于维护检修。本条规定接触消毒池长宽比、设置导流墙(板),就是尽可能减少接触消毒池中出现水流死角和短流,保证接触消毒池内水流近似呈推流状态,以提高和保证消毒效果。接触消毒池出口设取样口,便于检测水中总余氯含量,确保处理后出水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