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特殊医疗污水处理
6.1 放射性污水
6.1.1 放射性污水尽量采用槽式排放。排放前必须明确放射性污水的浓度、半衰期,并应对放射性污水进行监测,超过排放管理限值时不得排放,不得采用稀释方法将超过排放管理限值的污水排入环境。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相关规定,浓度较高、半衰期较长的污水应将其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容器内,使其衰变。衰变期较短的放射性污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常用医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可参照表4确定。
6.1.2 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规定放射性总α最高允许浓度为1Bq/L,总β最高允许浓度为10Bq/L。
6.1.3 根据《放射性废物分类》(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17年第65号公告)的规定,半衰期小于或等于100d的放射性废物属于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一般采取衰变贮存的方式处理处置,大于100d的放射性废物应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由专业部门处理,同时强调承担此类污水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6.1.4 放射性污水需设置单独的收集系统,含有粪便的放射性污水和放射性试验冲洗污水要分开收集。含有粪便的放射性污水宜先排入化粪池预处理后再进入衰变池。放射性试验冲洗污水可直接排入衰变池。对于浓度高、半衰期较长的放射性污水,一般将其贮存于容器中,使其自然衰变;对于浓度低、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污水,排入衰变池,贮存一定时间(一般为需要处理核素的10个半衰期)使其放射性同位素自然衰变降低到国家排放管理限值时再排放。贮存衰变法设备管道简单、管理方便、安全可靠,但衰变池容积较大、占地面积大,一般适合于少量放射性污水处理。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性强度随着同位素的衰变过程不断衰减,其强度衰减时间称作半衰期。半衰期越短,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性强度衰减越快,一般通过10个半衰期放射性强度可减少到原来的1‰。间歇式衰变池通常分为2格,分别设独立的进、出水控制阀,通过阀门切换实现2格衰变池轮流交替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污水一般呈酸性,衰变池、管道、闸阀等均应进行防酸处理或采用耐酸腐蚀材料。衰变池应进行严格防水处理,保证不渗不漏。由于间歇式衰变池占地面积大、操作管理较麻烦,逐步为连续式衰变池所取代。连续式衰变池一般为推流式,池内设置导流墙,放射性污水从一端进入,经过连续缓慢流动至出水口排出,池内污水保持推流状态,尽量减少短路。连续式衰变池的总体积比间歇式衰变池小,操作简单,基本不需要管理。连续推流式衰变池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连续推流式衰变池有效容积;
C0——原污水放射性比活度(Bq/L);
Ct——放射性污水允许排放浓度(Bq/L);
λ——低放射性污水中半衰期最长的同位素衰变常数;
η——考虑水力效率后容积安全系数,取1.1~1.5;
Q——低放射性污水总量。
衰变池底部需设放空管并设阀门,衰变池需要放空清洗时,先对池水进行检测,达标后开启放空闸阀放空污水再进行清洗或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