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污水收集
5.0.3 特殊医疗污水水量不大,但危害性高、处理难度大,采用常规工艺无法满足要求,而采用预处理方式可有针对性地降低危害和后续处理难度。工程建设中存在室内外设计和施工不是同一单位的现象,有未经相应预处理直接接入污水处理站的情况,给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处置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条规定要加强特殊医疗污水收集并做好室内外管网安全衔接措施。在单体设计说明中要有明确交待,如高温污水需经降温处理,放射性污水需衰变处理,化验分析废液需单独收集等。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第6.3.2条规定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太平间和解剖室排水等也应单独收集。
5.0.4 传染病医疗机构各区域的污水管道混接,易将病毒或细菌扩散至各功能分区,造成传染病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因此总体原则是按区域独立设置污水管道。首先是区分不同性质传染病区域,其次是同一性质传染病不同污染程度区域。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同一性质传染病的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管道可合并设置。为防止空调冷凝水随意排放造成污染,要按区域设置,并排至相应区域的污水管道,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5.0.5 本条规定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依据,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如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排水管道管径要比计算值放大1级~2级,且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等,所以还要遵循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
5.0.7 雨水进入污水收集管网会造成污水管网流量快速增加,使污水处理站处理进水负荷出现大幅波动,影响污水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污水检查井采用成品或者不易渗漏的检查井;污水管道采用耐腐蚀、抗冲击力强、环刚度大的管道,防止施工不当引起管道破裂;做好污水管道的接口和基础,防止不均匀沉降带来的管道接口漏水渗水;不在室外容易积水的低凹处设置污水检查井和污水处理设施,当不可避免时采用密闭井盖。
5.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管严禁接入空调通风系统及设施,以免回流到医疗机构内造成交叉感染。
5.0.10 输送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的最根本要求就是系统的密闭性,但往往预消毒设施与污水排放点还有一段距离,密封管道太长,为改善水力条件、保证污水流通顺畅,设置通气设施是必要的。目前尚无科学的通气管设置数据,根据项目实践经验,在密闭污水管的起端和中部每隔50m左右设置管径不小于DN100的通气管效果较佳。通气管可利用污水检查井侧壁接出,引至室外绿化、小品等不影响整体景观效果的位置,且高度不低于2m。呼吸道传染病区的通气管存在病毒通过气溶胶传播的风险,不应相互联通,需各自独立伸顶排放。可采用紫外线消毒设备或者纳米光催化等光触媒系列高效杀菌装置,成品构造如图1所示,不建议设置仅有隔离功能的高效过滤器设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设备比较重,一般还需要220V电源供电,需要在设计时选择可牢固支撑的位置安装,通气管经过杀菌装置再接至高位排放。
5.0.12 避免放射性污水聚集是排放此类污水的首要条件,设计时,其走向、阀门和管道的连接应尽可能避免死区,下水道宜短,避免发生放射性污水集聚,还要便于检测和维修,并应采取防辐射措施。放射性污水所含的放射源有可能穿透管道从而污染环境,因此要求排水管道为含铅管道,并采取一定措施,如敷设于一定壁厚的混凝土包封内,以提高安全性。
5.0.13 本条对医疗机构污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和基础形式提出有关要求,需根据管材和敷设条件等经计算确定,避免因管材选用不当和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医疗机构污水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