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污水处理站
9.1 一般规定
9.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内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按并联方式设计,重要处理设备宜设有备用。
9.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设应急事故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应小于日排放量的100%;
2 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应小于日排放量的30%;
3 设置方式可与调节池并联,发生事故时应采用超越管引入;
4 应急事故池内污水应逐渐送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其流量不应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9.1.3 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9.1.4 格栅间应设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非密闭格栅井应加盖密闭。
9.1.5 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进水口和出水口宜采取整流措施。
9.1.6 对污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9.1.7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设置排放口,排放口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