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59-2024 建标库

8  消毒

8.1  一般规定

8.1.1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和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方法。

8.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地表水体时,宜采用臭氧消毒或紫外线消毒,当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应采取脱氯处理。

8.1.3  一级强化处理不宜采用臭氧消毒方式。

8.1.4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不应采用单一紫外线消毒方式。

8.1.5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改造项目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当无法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二级生化处理的有关规定时,应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化粪池前设置预消毒设施,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二级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消毒后污水的pH值不应大于6.5。

8.1.6  消毒设施和有关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8.1.7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运行方式可分为连续式和间歇式。连续式消毒接触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容积和污泥容积之和。间歇式消毒接触池有效容积应根据运行班次、消毒周期确定,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8.1.8  消毒接触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接触池宜分为2格;

    2  池内应设导流墙(板),导流墙(板)的净距应根据水量和维修空间要求确定,宜为600mm~700mm;

    3  消毒接触池的长宽比不宜小于20:1;

    4  消毒接触池出口处应设取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