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59-2024 建标库

4  水量与水质

4.1  设计水量

4.1.1  当医疗机构的污水未采取源头分离时,医疗机构的全部污水均应计入设计处理水量;当医疗机构污水采用源头分离,且有确保非医疗机构污水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措施时,非医疗机构污水可不计入设计处理水量。

4.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无实测数据时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算;或根据经验数据,结合医疗机构综合污水定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m3/d);

          N——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床);

          K——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安全系数,取1.1~1.2;

          q——医疗机构综合污水定额[L/(床·d)],N≥500床的医疗机构,q=800L/(床·d)~1200L/(床·d);200床≤N≤499床的医疗机构,q=600L/(床·d)~800L/(床·d);N<200床的医疗机构,q=400L/(床·d)~600L/(床·d);床位数在上下限值中间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Qy——应急医疗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m3/d);

          Ny——应急医疗设施设计床位数(床);

          Ky——应急医疗设施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安全系数,取1.5~2.0;

          qy——应急医疗设施综合污水定额[L/(床·d)],Ny≥500床的应急医疗设施,qy=500L/(床·d)~600L/(床·d);200床≤Ny≤499床的应急医疗设施,qy=400L/(床·d)~500L/(床·d);Ny<200床的应急医疗设施,qy=300L/(床·d)~400L/(床·d);床位数在上下限值中间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4.1.3  新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可在实测或测算的基础上留有设计裕量,设计裕量宜取实测值或测算值的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