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安全卫生、管理方便、经济合理。
3.0.2 医疗机构污水的产生、处理、排放应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在医疗机构区域内完成处理。
3.0.3 医疗机构区域内污水宜进行源头控制和分离,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宜分别收集;特殊医疗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应单独收集。
3.0.4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0.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修和应急管理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保障人身安全。
3.0.6 特殊医疗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和符合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3.0.7 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3.0.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设置污泥及栅渣堆放设施,堆放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
3.0.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3.0.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