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调试、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做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安全可靠和经济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1.0.3 医疗机构规划与工程设计应包括污水分类收集、安全输送和处理设施等内容。
1.0.4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用。
1.0.5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统筹考虑医疗机构发展规划,遵循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处理站选址及布局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并经综合比选后确定。
1.0.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