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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 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受理对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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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 (四)—调离工作岗位;
! (?五)给予行政处分
!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科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
, , (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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