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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受理对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第四条 【 ,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  ?  (?五):给予行政处分  】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  第十二条 【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科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