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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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受理:对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 第?。。。四条 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 ,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 ,。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科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 第?十六条 《 ,。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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