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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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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政办〔201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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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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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蚌政—。〔20?1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交易的》市属政?府性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返》还、没收以及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是!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牵《头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工程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与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 第四条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货币担保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第五条 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是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市招标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以下事项
! (?一,)出具保函的银【行;:
(《二)受益人;
!(三)?缴纳额度《和方式;
》。 , (四)缴纳和【返,还的时间、期—限,。;
《(五:。)返还的方式;【
: (六)《没收担?保的情形以及没收的!。具体额?度,。;,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履约担保额》。度原则上为中标【价的5?%-10%低价风】。险担保原则上—为,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与中标价—的差额的1》-3倍?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重复!缴纳:就高不?就低: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履》约担保金额或低【价风险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担保期限超过1【8个:月,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取:分段返?还方式分段返还间隔!周期不低于12【个月且每次返还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一半具》体返还方式》及间隔?周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第七《条 市招标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同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的,缴纳金额和缴纳【程序
第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但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
!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进行《审查中标人未提交担!保或者所《提交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并:将拒绝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告知》市,招标局?
市招》标局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蚌》埠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招标人及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未》能提交担保或—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建设过程中》出现没收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情形的》应当及时没收没收担!。保可:以采用?全额没收或》部分没?收的方式具》体没收额度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招标人没收担保的应!当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
【。 市招标局接受没收!担保备案后》应当按照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对!不能够履行合—同的单位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披露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合同《履行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日内全部返还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返还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
【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接到申请》担保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函;
【 (二)《。在接到?经招标人同意及市】招标局审查》备案的返《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
(三)—。在接:到招标人索赔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保函: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保?证范围内的金额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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