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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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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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引?导农民住房合理建设!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和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 第三条 —农民居?住小区和农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和用地许》可农民住房建设应】统一规划按》划,定的区域《分别采取集中—。建设与?个,人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按:照,建设位置与城—市近:期建设的关联程度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京】。沪铁路货《运,线-淝河《东路-东《环线:-京沪铁《路-蚌凤界-新东】海大道-老山路【(,。中,环,线)-南环》线-水蚌铁路-仁和!机场跑道中心线【-蚌西路-合徐高速!-秦集镇总规—规划备用地西—边,界线-涂山西路-黑!虎山路-西》外环路-淝河路-大!庆北路-南洛高【速-京沪高》速货运线以内为一】级控制?区以外为二级控制区!。(具:体,控制范围参见附图】)
(一)一级!控制区
《 本区《域,内农民住《房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自建个人住—房
(二—),二级控?制区
《 本:。区域内农民住—房应按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民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申请新建住房】的必须经《批准后按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布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农民居住小区—布点规划完成—。本,辖区:农,民居住小区建—设规划和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一级控制《区内农民居住小区的!。集中建设和》。二级控制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二级控—制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和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规划的实施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具体组织
! 第八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符合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可以在其户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申—请个人自建住房
】 第九《条 农民《新建住房的规划报批!程序
《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农民居住小区!的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建设主体按城—。市建设要求实行一书!两证规?划管理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
1.农—民,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
《 2.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 3.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二级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二)住房所在】位置示意图及设计方!案图纸;
—。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四)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村委会见证盖!章);
《 (五)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报批程序批准!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积
《。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农民申报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做好新建《住房的规划验收
!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一并》执行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