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钢-混凝土组合桥梁在公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现行公路规范中钢-混凝土组合梁的条文归并在《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86中,采用容许应力设计方法,年代久远,且与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总体设计要求不尽一致。为了使钢-混凝土组合桥梁的结构设计更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及合理性,总结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并按照桥梁结构设计总体性规范的要求进行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的编制非常具有必要性。
1.0.2 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的设计原则编制,适用范围为公路桥梁、城市桥梁(统称为道路工程中的桥梁),与目前公路桥梁、城市桥梁采用的结构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基于工程实践经验,适用跨度定为120m。轨道交通桥梁,由于其工程特点对结构尚有其他要求,可参照使用。本规范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的组合桥梁设计,也不适用于组合桥梁的加固工程。
本规范规定的钢-混凝土组合梁系指由混凝土桥面板和工字形或槽形等钢梁通过抗剪连接件结合而成的组合桥梁。本规范的规定不适用其他截面形式的组合桥梁结构(如钢结构外包混凝土或混凝土外包钢结构)。
1.0.3 按照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是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基本要求。极限状态分为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两类。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涉及桥梁的结构安全,包括构件及连接强度、疲劳、结构整体稳定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涉及桥梁的使用条件及耐久性,包括结构的变形、抗裂性等。桥梁结构满足两种极限状态。保证了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使桥梁结构满足可靠性的要求,达到全部预定的功能。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在基准期内结构的可靠指标满足目标指标,结构安全是指在统计基准期中概率意义上的安全。
1.0.4 需要满足的其他相关规范由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所确定,公路工程中的组合桥梁的设计需要满足公路桥梁规范的要求,城市组合桥梁的设计需要满足城市桥梁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