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抗剪连接件
8.3.1 抗剪连接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钉连接件钉头下表面或槽钢连接件上翼缘下表面高出桥面板底部钢筋顶面不宜小于30mm。
2 连接件沿梁跨度方向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混凝土桥面板(包括承托)厚度的4倍,且不应大于400mm。
3 连接件的外侧边缘与钢梁翼缘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
4 连接件的外侧边缘至混凝土桥面板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5 连接件顶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8.3.2 栓钉连接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8.3.1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栓钉位置不正对钢梁腹板时,如钢梁上翼缘承受拉力,则栓杆杆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1.5倍;如钢梁上翼缘不承受拉力,则栓钉杆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2.5倍。
2 栓钉长度不应小于其杆径的4倍,并不宜超过其杆径的6倍。
3 栓钉沿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6倍;垂直于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4倍;当栓钉间距较小时,应计入群钉效应。
8.3.3 开孔板连接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孔间距应大于2.25倍开孔直径。
2 开孔板间距大于1.25倍开孔板高度时,开孔板连接件的抗剪承载力可按实际开孔数量乘以单孔承载力。
3 横向贯通钢筋直径不应大于开孔直径的1/2。
4 开孔板与钢梁之间的焊接应采用双面角焊缝。
8.3.4 槽钢连接件可采用Q235钢,截面不宜大于[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