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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给水工程 【 1.?1 总则  【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 , , ,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 , 1.2 净—水厂     】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 !特,大 《 :。 50~1》00 】 ? I类 】  30】~,50 》 !。 I?I类 — 10~30 】 — I】II:类 5】~,10 【 ?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      —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 ,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 》序 】 号》 , 规 】。 模 — 》 (万m3/d)! — 用地指标 — [m2/(m【3/d)]》。 【 【 常规处《理水厂 【 配水厂 ! , ,。 预处理+— ? , 《 常规处理水】。。厂 》。 常规》。处理+ 《 】 深度处》理,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 《 :1 特!大 ? 》。 (50~1!00) 【 ≤0.22】 》 , ≤:。0.10《 , 》 ≤0.2》5 ? 》≤,0.26 — , : :≤0.29 — 】 《 2 】 I? 类 ? ! (30~》50) 《 0.2!。8~0.2》。2 【。 0.15~0.1!0 — 0?.31~0》.25? ? 0.33】~0.26》 0.!36~0.29 ! : : 【 3 《 I【I 类 《 ?。 【(10~30—) 【 0.38~—0,.28 《 《 0.20—~0.15》 【0,.39~《0.31 》 》 0.42~0【.33? — 0.4《5~0?.36 》 ! 4 】 III 】类 : 》 (5~】。1,0,), 【0.41《~0.38 — 》 0.?。30~?0.2?0 》 0.46~】。0.39 — 0.【。50~0《.42 《 ? 0.54【~0.4《5 ?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 ,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 ,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 ,。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 , 1《.3 给水泵站【    》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 【 ? I:类 — 30?~50 !。。 】 II类《 ? 10~3【0, — ? 《 II《I类 5!~1:0, 《。   !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 【 序号 【 , 规》 , ,。模(万m《3,/,d) 》 用地指标】[m2/《(m3/d)]【 — ? —1 — I 《类  (《30~50) 】。 : 0.01【8~0.016 】 : 】 2 ! II 类 】。。。。 (10~30【) 【 0.?035~0.0【。18 】 【 3 《 I【II 类  (5】~10) 》 , 0.【。05~0.》。03:5 【 注①【 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② 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   ?  ③ 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④ 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