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给水工程
】
1.1 总则】
: , ,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 :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
?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 净水厂《
:。 《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
?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
?
:
: , , 特大
》 : 50《~100
】
: ,
:
I类【
3】0~50
【
《
》 II类
】 : 10~30
】
—
《 II《I类
《 5》~1:0,
—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 ,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
《
《 , 序 《
》 《 号:
【规 模 》。
【 (万m3【/d) 《
—用地指标 —[,m2/(m3—。。/,d)]
】
— , 常《规处理水《厂 :
配水厂!
? 预》处理+
! 常规处】理水厂?
【常规处理+ —
: 《 《深,。度处理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
《
】1
?
》特,大
!。 (50~1】00)
【 ?≤0.22
【。
? ≤0.》10
!≤0:.25
— : ≤0《。.26
】 ≤0《.,29
【
》
2
! : I 《类
— —(30~《50)
【 ?。0.28《~0.2《2 :
? 0.1—5~0?.10
【 0.31~】0.25 》
,
0—。.33~0.2【6
?
0.【。36~?0.2?9 :。
:
! 3
【 I》。I :类
【 》(,。10~30)
!。 0.—38:。~0.28》
0.!20:~0.15 —。
?。 0.39~0!。.,31
》 : 0.42~0.!33
— 0.》45:。~0.3《6
?
】
《 4
【 III —类
?
? 》 ,(5~10)—
《 : 0.41~—0.3?8
《 : :0,.,30~0.20【 ,
0【.4:。6~0.39 【
《 0.《50~0.42
!
0.5】4~0.45
!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 ?。。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 ,给水泵站
》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
》
I—类
— 30~50 【。
?
【 II类
】
1—0~30 》
,
:
【 I》II类
》 5~—10
!
【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 《。序号
】 规: 模(万》m3/d《)
用!地指标[m2/(】m3:/d)] 》
】
,
1
】
I— 类: (30~50)! ,
《 0.0》1,。8~0?.016 》
【。
— 2
!II ?类 (1》0~3?0)
— , 0.《035~0.01】8
《
?
】 3:
II!I 类? (5~》10)
!。 0.0《5~0.《。0,35
!
注① 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② :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 ?。③ 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④ 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