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给水工程
】1.1 总》则
:
: :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
,1.2 净水厂
! : ,。 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
【特大
《 50~1】00
! ,
? , , I:类,
30!。~50
》
《
?
《 ,II类?
》 10~30
【
,
?。
, ,
II!I类:
:。 5》~10
》
,
— ?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
: 》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 :。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
》
序 【
: —。 , 号
!规 模 》
,
: (】万m3/d) 【
,
用—地指标 《。。 [m2/(m3】/d)?]
【
— 常规处理【水厂
《
配—。。水厂
【 预?处理+
— 《 : 常?规处理水厂
! ?常规处理+
】 》 深度处理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 1
《
特大【
【 (50~1!。00)
【。 : ≤0.《22
【 :≤0.10 —
—≤0.25
! ≤《0.26
—
≤0.2!9
【。
》 2
【
I 类】
】 (30~50!) :
? 0.28~】0.22
—。
》0.15~0.【10:
— 0.?31~0.2—5
0!.33~0.—26
— 0《.36~《0.:29
—
】。 : ,。。3 :
,
, ? ,II 类《
】 (1》0~30)
! 0.38【~0.28 —
—0.20~0.15!
? : 0.39~0】。.31
!。 0:.42?~0.3《3
0!.4:5~:0.36
—
:。
! 4
】 III —。类 :
】 (5《~10)
! 0.《41~?0,.3:8
》。。 0.30~】。0.20
【 《0.46~0.39!
《。 0.50~0!.4:2,
0】.54~0.—45
【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 —。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 给水泵站【
?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
?
《 I类》
—30~?50
—
【 , II类—
,
1—0~30
【。
》
【III类
》
5—~,10
【
?。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
【 : 序:号
【 规 模》(万m?3/d) 》
,
《 用:地,指标[?m2/(m3/d】)]
》
! , 1
【 I 类—。 , ,(3:0~50)
】。 0.—0,1,8~0.016【
】
2】
I】I 类 (—1,0~3?。0): ,
,
, :。 0.035~】0.018
!。
《
3】。
I】。II 类 》。 (5~10)【。 ,
《 0.0》5~0?.0:3,5
《 :
注①】 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② 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
: ③ 》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④ 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