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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给水工程 】 1.1 总则!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 净水厂 》  :。   ?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 : : 特大 — 50【~100 ! : 》 I类 —  》30~50 ! 【 II》类 : 10~】30 】 I!II类?。 5~】10 — :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     》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    《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    《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 【 序 】 【号 规!  模 》 ? (万】m3/d) 【 用地【指标  [m2【/(m3/》d):] — —。 : , 常规处《理水厂? 配】水厂 【 :预处理?+ ! 常规处理水】厂, , 常规处!理,+ : 》 深—度处理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 1 】 特大 — — ?(50~1》00) 】 ≤0.2—2 】≤0.1《0 : 《 ≤0.2—5 —。 ≤0.26 】 : ≤》0.29《 】 , ? : 2 】 I 类 — 》 , (30~50!) 《 0.28~!0.22 — 0—.,15:~0.10 ! 0《.,。31~0.25 】 0.】。3,3~0?.26 — 0.—36~0.2—9 — 】 3 — II 类 ! ? 《 (10~30!) ? 0.【3,8~0.2》8 【。 0.20~0.】15 ? 0.3!9~:0.31 】 0.42~】0.33 》 ? ?0.45~0—.36 》 — : 4 【 —III 类 【。。 — , (5~10) ! 0.4!1~0?.38? 》 0.30—~0:.20 【 0.46~】0.39《 0】.50~0.42 ! 《。 0.54~0.!45 《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       【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 ,  :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 1.3 给—水泵站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 I类 】 30~5!0 》 》 《 II类 】 10~30 ! 【。 ? II—I类 ?。。 5~1】0 !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 : 【。 序号 》 ? 规《  :模(:万m3/d) ! 用地—指标[?m2/(m3—/d)] 》 — 】1 】I, 类  《(30~50) ! 0.0】18:~0.016 】 ? 【 2《 【II 类 》 (10~30)】 》 0.035【~,0.:018 — ? 】 3: , III! 类  (5~【。10) 】 0.《05~0.035 ! , : 》。 注① 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   ②《 ,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    ③ —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④ 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