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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给【水工程 1】.1 总则 —。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 ,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 : 1.2 净—水厂:   《  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 , 》 特大《 —50~100 !。 : 》 I类 ! ,  30》~50 】 , — II类 】。 10~3【0 ? 》 ? III【类 5】~,10 《   !。 ,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    《  :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      —  :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 , 序— ? — :号 》。 规  模 ! !(万m3/d—。) — 用地指标—  :[m2/(m3【/d)] ! 【 , 常规处理水【厂 ? 配水厂 ! 预处理!+, ! 常规处》理水厂 ! ,常规:处理+ 】 , ? 深?度处理水厂 — :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 《 1: , , 《 特大 》 — (50—~100) 】 ? ≤0.22— ? , , ≤0.10 】 : ≤》0.2?5, ? ? ≤0.26 【 , ≤0【.2:9 【 !2 ? I 类 ! , 【 (30~50)! 《 , 0.28~0】.22 — 0.1【。5~0.1》。0 : 《 0.《31~0《.25 》。 , 0》.33~《0,。.26 】 0.36—~0.?2,9 【 , 《 3 】 II— 类 》 ? (1【0~30) 【 》0.38~0—.28 】 0.20~0.!15: , 《 0.《39~0.31 】 ,。 0.42!~0.?33 — : 0:.45~0.—36 《 ! 4 【。 III】 类:。 ! , (5~1》0) ? , 0.4】1~0.《38 !0.30~0—.20 — 0.46】~0.39 】 , , :0.:50~0.42【 》。 0.5》4~0?.4:5 ? 》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   ? , ,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 1.3 给水泵!站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 —I类 3!0~50 】 — II【类 — 10~30 ! 《 》 III类【 5~1!0 【 》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 》 : 序号 》 , 规  模!(万m3/》d): 【用地指标[m2/】(m3/d)] 】 ? 》 : , , 1 》 I 【类  (30~5】0) 》 , : 0.018~0】.01?6 ? 《 【 2 《 ? II 类【  (10~30)!。 : 0.03!5~0.018 】 》 【 3 】 I?。II 类 》 (:5~10) ! , 0.《。05~0.03【。5 【。 《 注:① 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②!。 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  : ③ 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  : ④ 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