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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给水工程 】1.1 总》则 :  :  : 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 ,1.2 净水厂 !  : ,。 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 【特大 《 50~1】00 ! , ? , , I:类,  30!。~50 》 《 ? 《 ,II类? 》 10~30 【 , ?。 , , II!I类: :。 5》~10 》 , —   ?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  :     》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  :。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      】。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 》 序 【 : —。 , 号 !规  模 》 , : (】万m3/d) 【 , 用—地指标 《。。 [m2/(m3】/d)?] 【 — 常规处理【水厂 《 配—。。水厂 【 预?处理+ — 《 : 常?规处理水厂 ! ?常规处理+ 】 》 深度处理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 1 《 特大【 【 (50~1!。00) 【。 : ≤0.《22 【 :≤0.10 — —≤0.25 ! ≤《0.26 — ≤0.2!9 【。 》 2 【 I 类】 】 (30~50!) : ? 0.28~】0.22 —。 》0.15~0.【10: — 0.?31~0.2—5 0!.33~0.—26 — 0《.36~《0.:29 — 】。 : ,。。3 : , , ? ,II 类《 】 (1》0~30) ! 0.38【~0.28 — —0.20~0.15! ? : 0.39~0】。.31 !。 0:.42?~0.3《3 0!.4:5~:0.36 — :。 ! 4 】 III —。类 : 】 (5《~10) ! 0.《41~?0,.3:8 》。。 0.30~】。0.20 【 《0.46~0.39! 《。 0.50~0!.4:2, 0】.54~0.—45 【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      —。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 ,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 给水泵站【  ?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 ? 《 I类》 —30~?50 — 【 , II类— , 1—0~30 【。 》 【III类 》 5—~,10 【 ?。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 【 : 序:号 【 规  模》(万m?3/d) 》 , 《 用:地,指标[?m2/(m3/d】)] 》 ! , 1 【 I 类—。 , ,(3:0~50) 】。 0.—0,1,8~0.016【 】 2】 I】I 类  (—1,0~3?。0): , , , :。 0.035~】0.018 !。 《 3】。 I】。II 类 》。 (5~10)【。 , 《 0.0》5~0?.0:3,5 《 : 注①】 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② 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  :   ③ 》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 ④ 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