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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蚌:政办〔2012【〕24号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为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具体审核工—作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组织实施《审核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且人员《与招标?工程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核定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招标—人按照上述》计价方法计算—。出工程预算价—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根据!拟,建工程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综合》考虑造价各组成部】分的:实,际后:核定招标控制—价   禁》止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招标人应【将工程预算价—及有关资《料提交?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附电子文档》。); (四)设【计概算批准书—; :(五)工程》预,算价编?制人资质《资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九条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对提》供,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附件1!)对招标《。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审核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预:。。算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费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成果:文件是否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五)在核!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六《)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七,)暂估?价、甲供材料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1:。5,%且不得高》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对于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超出比例的》应在建筑工程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应,将审核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并分:别发送给招》。标人和市招》标局市招标局应【监督招标人》落实审核意见 】第十:条 :招标人在向》市招标局办》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未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但》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第十二条【 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有关资料送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登记经审核后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5日—内向市招标局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并—。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复:核申请表(附件【2)市招标局—应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由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组织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处理结论!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市》。招标局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将: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招!标局重?新备案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在【组织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同相【关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含±3%)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从投标保—证金中支付);【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再次复核 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情【况的核查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投标人恶意投—诉的:由市招?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