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