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