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