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