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