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