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