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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