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