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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