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