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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又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 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 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 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 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二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 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 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 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 《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