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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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01】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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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号)
】 ,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省:长贾治邦
— ,。。 2004年—4月2日
—第一条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贸易交接点!之后的城市管—网及: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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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外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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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输送液化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水护坡、截水—墙、挡土墙》、过水路面、管涵】、渡槽;《
】(三)储气》站(场)、油(气】),库;:
】。(四)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
】 (?五)与条例第—三,条规定和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有关!的抗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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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护!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管道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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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管道设施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
—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 ,。 (二)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事项;】。
《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指?导包括管道企业【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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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设施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 (一)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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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维护管道安全!运行正?常,秩序:;,
《
(三【)监督管道》企业对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 (四)组织、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 , (五)协调】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争议
】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
【第七条 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
《 (一)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对管道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
?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
? (三》)制止?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四?)制止侵占、盗窃】。、哄抢管道》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行为;?
?
(—五)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
《 (六)》组织、参与》管道设施抢》险工作;
! (七》)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
》
(八【)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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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警示?。。牌或明显标志—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
! , (一)管道途!经的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
(!二):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区【段;
】。 (三)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集油《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 —
第九【条 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应设?立保护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按【照国家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立 !
【 禁止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和审批】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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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焚烧【秸秆:; :
》 (三)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埋地管—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非管道企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进行《机械化施工》和打:孔、打桩等作—业时:应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以外的—各类施工《。不得造成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地貌》变化
】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管道设施【建成前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 (二?)管道设施》建成后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 (三)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他:。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管《道企业应与有—关所有者《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管【道,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 : (?四):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水行政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保护【管道:设施: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管道企—业山洪暴发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在管道设】施保护?区内对?河道进?行拓宽、改道或【河道加固等施工【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征得管道!企业同意管道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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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抢险、水《。毁修复涉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管道企业
【
第十!四,条,。。 新建的《电力、?通信:线路:不得穿越管道的计】量站、集储油(气】)站、加压站、加热!站、输油(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和》装卸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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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保护【区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 (二)—水利设施建设—;
》 ?(三:)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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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管道》设,备,器材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收购 ?
禁止非!法收购?管道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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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收!购管道设备器材【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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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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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或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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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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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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