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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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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改造等—行,为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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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龙门架、装修!吊,栏、桥式脚手架【、整体式提升—架、:高层快速《提升架等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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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实行【以企业?管理:。。为,主企业?。管理与?政府指导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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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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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起重【机械设备的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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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改造!等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有关统计工》。作
《 ? (三)负【责本市起重机—械,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 !
— , ,(四)负责对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拆,装和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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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负责—组织对超期服役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和?。起重机械设备—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六)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操《作、拆?装、维修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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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销售及购置管理】
【 (一)本市—、外埠?。或,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起重机《械,设备都?必须: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产品经营销售—业,务
— (二》)销售或购》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旅工】企业采购《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卷扬机必【须,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企:业开发的《。上述新产品》必须经国家》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方》可购置 《
? : (三)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本》市禁止销售或购置井!架式:塔式起?重机或同类型产品】正在使用此类—产品的?必,须淘汰或加以改造】。后方可?使用:
】。(四)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合格者方可购买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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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租赁管!理
》 《 ,(一)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租赁】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租赁】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
— :(二)租赁企—业与承租企业在租】赁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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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使用管理
】 , 《(一)出租或—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并获得统—一编妥外埠或境【外进京施工企业【白带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并获得统一的临【时编号
— 》。已获得市建委统【一编号?或临时编《号,的须将编号喷在起】重机:械设:备明显位置上
【
? 《(二)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必须具备!超载限制等》安全装置《每拆装?一,次必须重新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三)施工升】。降机的限速》器和装修《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每两年送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测机构校【。验一次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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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使—用3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对:其中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须经企?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转让
【 (五【),使用2?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根据设备》疲劳状况经必要的技!术鉴定后降低负荷】使用并在司》机操作室内作出明】显标志
】 : (?六)对老、旧设【备,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更新改造须》经市:建委组织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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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拆装管理—
? (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包括安《装、爬?升,、锚固、下降和拆】卸在本?市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参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安装企】业,拆立塔管理规—定,。(京建材字[—1 995]3【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拆装资质的企业可】按其许可的营—。业范围?拆装其它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将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拆装】企业进行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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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式提升《架,在出租、安装前产】权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与土【建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双,方检验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使用
! ? ?(,二,)外:埠临时?进京施工企业拆【装自有的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许可证事先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方可进行—拆装
! 第九条 —维修管理
! , (一)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规程并按规程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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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 凡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揽维修业务】。
(!三):维f当企业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理》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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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础管《理
【 (一)企业】要加:快机:。。械设:备计算机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 :
: :。 (二)建】。立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建设?部要求每年的第一】季,度须将上一年度【机,械发备管理的完【。好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设备总台数、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机械设—各事故等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用》计算机软盘报市【建委
! ,(三)凡操》作或拆?装起重?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市建【委认可的《上岗证书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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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事故管理
【。 : (一—)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 【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 000~10 0!00元;
】。 》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 0《00~?5,0 000元;
! — , : 重大事故出现【倾翻、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 000~10!0 000》元以上;
—。 【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 00 !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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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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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市!建委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终结时要!将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事故起因、经】过责任、损失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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