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改造等》行,为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龙门架、装修—吊栏、桥式脚—手架、整《体式提升架、高层】快速:提,升架等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实行以企业管!理,为主企业《管,理,与政府指导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起》。重机:械设备?的行政管理措施【
》 (二》)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改造等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有关!统计工作
】 (三)】负责本市起重机械】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
! , (四)负—责对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拆装和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 ,(五)?负责组织对超期【服,役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和:起重机械《设备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六)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操作、拆装—、维修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
?第五:条 销?售及购?置管理
》 ? (一)本市】、外:埠或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起重机械设》备都必须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产品经营销售【业务
— (二—)销售或购》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旅工企【业采购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卷扬机《必须:。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企业【开发的上述新产【品必须经《国家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方可购—置
! (:三)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本市:禁止销售《或购置?。井,架式塔式起重机或】同类型产品正在使用!此类产品的必须【淘汰或加以改造后方!可使用
】 (四》)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合格者!方可购买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 》
》
第六条 租】赁管理
【 (—一)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租赁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租赁【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
》 (二—)租赁企业与承租】企业在租赁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第七条 使!用管理
】 (一》)出租或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并获得统一!编妥:外埠或境外进京【施工企业白》带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并获得统—一的临时编号
! ?。 已获得市建委】统一:编号或临时编号的】须将编号喷在起重机!械,设备明显位置上【
,
(二!)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必须具备超载限【制,等安全装置每拆【装一次必须重新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 (三)施工升降】机的:限速器和《装修: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每,两,年送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测机构校验一【次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使:用3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对其中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须经!企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转让
! ?(五)使《用2: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根据设备—疲劳状?况,经必要的技术鉴定后!降低负?。荷使用并在司机操】作室内?作出明显标志
】
《 (《六)对老《、旧设备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更新!改造须经市建委【组织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
?。。
第八条 【拆装管理
— 》 (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包括安】装、爬升《、锚固、下降和拆】卸在本市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参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安:装企业拆立塔管理】规定(京建材字[】1 995》]3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拆装资质的】企业:可按其许可》的营业范围》拆装其它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将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拆装企】业,进行拆装《
— 整体式—提升架在出租—、安装前《产权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与土《。建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双方检验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使:用
!(二)外埠临—时进:京施工企业拆装自】有的: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许可证事!。先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方,可进:行拆装
】
第九条 维!修管理
【 (一)【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规程!并按规程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
】
》 (二)》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
: 凡【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揽维修业《务
— (三》)维f当企业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理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6个月》
《
第十条 基!础管理
】 ? (一)《企,。业要加快机械设【备计算?机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
】。 (二)》建,立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建设部要求每年的】第一季度须将上一年!度机械?发备管理的完好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设:备,总台数、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机械设各事故—等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用计算机软盘—报,市建委?
《 (三)凡操!作或拆装起》重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市建委认可—的上岗证《书,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 第十一条 —事,。故管:理
】 :(一)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
》 ? ,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 000~【1,0 000元—。;,。
: 《 ,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 000~50】 000《元;
》。 ? 》 重大事故出现倾】翻、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 0:00~100 00!0元以上《;
:
】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 00 —000元以》上
【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 (二)【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市建】委,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终结时要—将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事故起因【、经过?责任、损《失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
【
:。。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