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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改造《等行为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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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龙《门架、装修吊—。栏,、,桥式脚手架、整体式!提升架、高层—快速提?升架等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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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实行以企业管理为】。主企业管理》。与政:府指导?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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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起重【机械设备的行政管理!措施
! (二)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维修、改造等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有关统计工—作
— (三—)负责本市起重【。机械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
【 (四)负】责对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拆装和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五)负】。责组:织对超?。期服役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和起重机械设备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六)—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操作、?拆装、维修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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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销售及购置管—理
— (一)本市、!。外埠或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起重机械设备!都必须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产品经营销售业】务
】 (二)销售或购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旅工企业采》购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卷扬机必须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企业开发的【上述新产《品必:须经国家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方可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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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本市】禁止销售《或购置?井架式塔式起重机】或同类型产品正在】使用:此类产品《的必:须淘汰或《加以改造后》方可使用
!。 ?(四)?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合格者方!可购:。买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
【 第六条》 租赁管理
! (一)】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租】赁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租赁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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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租赁—企业与承租》。企业在租赁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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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使用管理
】 (一)出】。。租或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并获!得统一编妥外埠【或境外?进京:施工企业白带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并《获得统一《的临时编《号
《 已获得市!建委:统一编号或临—时编号的须将—编号喷在起重—机械设备明显—位置上
—。 : (二)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必须具备超载限【制等安全装置每拆装!一次必须重新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三)【。施工升降机的—限速器和装修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每两年!送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测机《构校验一次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使用—3,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对其中—。。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须经—企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转让【
《 (五)使用!2,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根据设备—疲劳状?况经必要的技术【鉴定后降《低负荷使用并在司】机操:作室内作出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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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老、旧设备【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更新改造须经市【建,委组织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八条 拆》装管理
! (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包括安装【、爬:升、锚固《、下降和拆卸在【本市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参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安装》企业拆立塔管—理规定(《京建材字[1 【9,9,5]3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拆装资质的企业可!按其:许可的营业》范围拆装《。其它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将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拆装【企业进行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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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体式?提升架在出租、安装!前产权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与土建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双方检》验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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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埠临时进!京施工企业拆装自有!的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许,。可证事先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方可进行拆装!。
【 第九《条 维修管理—
》 , (一)》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规程—并按规程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
】 (二)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
《 凡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揽维修业务】
? (三【)维f当企业—。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理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6个【月
【 第十条 —基础管理
】 : : (一)企》业要加快机械设备计!算机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
】 ,(,二)建立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建设部要求每年!的第:一季度须将上一【年度:。机械发备管理的完】好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设备总台数、【。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机》械设各事故等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用计算机软】盘报:市建委
】 (三)凡操作!或拆装起重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市建委认!可的上?岗证书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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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事故管!理 :
《 , (《一):。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 , 》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 0:00~10 0【00元?;
!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 】000~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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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大事《故出现?倾翻、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 ?000~100 】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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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 :00 000—元以上 《
: 》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
(!二)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市《建委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终结时要将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事故起因《、经过责任、损失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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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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