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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中水:利用 】 5.3.1  !水源型缺水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和!扩建:的下列建筑》宜设置中《水处理设施》 —1 : 建筑面积大于3】万m2的宾》馆、饭店《; — 2  建筑面积】大于5万m2—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办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 ! :3  建筑面积大于!5,万m2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住宅—建筑 】注1  若》地方有相关规定【。则按地方规定—。执行 《。 : , 2  不包括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建筑《。 5.】3.:2  中水》源水的可回收利用水!量宜按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量计【。算 5.!3.3  当—建筑污、废》水没:有市政污《水管网接纳时—应进行?处理并?。宜再生回用》 ? 5.》。。3.4  当—中水由建筑中—水处:理站供应时》建筑中水系统的【。年回用中水量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并应:选取三?个水量中的》最小数值 ! 《 式中W—ma中水的》年回用量《(,m3:); 】Qsa中水原水的】年收集量(m—。3);应《根据本标《准第3章的年—用水量乘0.9【计算 — Qcd中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水量应按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取》值(m3/d); ! Qx【a,中水:供应管网系统—。的,年需水量《(,m3)应根据—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