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 ?。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规定《时间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规划或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有关技《术规范?中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
第【五条 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
? 一、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2《5倍最大不超过1】2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二、 日照分析遮】挡建筑指对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 ?。 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为基!准向南12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0.5—倍拟建高《层建筑高度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第六条 —日照标准
】 一、住宅—建筑 ?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累计下同!)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二、学生宿舍
】 内廊—式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
】 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 日照》计算:的参数
【 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芜湖)纬!。度为北纬31度【20分经度为东经】118度21—分;采样点间—距为1米采样时间间!隔5:分钟
》 : 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第》八条 日照分析方】法
》 一?、日:照分析方法
【 : 新建单体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或窗户分析!法保留单体采用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
?。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 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
》条式住?宅以垂直场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住宅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居:住建筑一套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1个?居,住空:。间,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 ?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 三、日照基准线!的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 (三)阳台以外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 《
(四)】南外廊式《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线
!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
住宅、!老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 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九条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 ,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建模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较为复杂(如圆!壳,形等)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功能性!。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单体平立】剖面图;
! 二、分析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的有关数!据;
— 三、《。已确定和规划中的属!于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第!三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 , 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 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 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日照分析结论【
: 以》文字和图表的方式】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 ,三、附图 》
》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
》 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编号、地坪】绝对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 ?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
4—、,现状建筑《的日照分析图
】 , 5、其他相】关分析图 》
, 四》、日:。照分析报《告应由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照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一份日?照分析?单,位存档一《。份,建设单位存档一份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严重违规》者将被记入芜湖市城!乡规划诚信档—。案2年内禁止—进,入芜湖?设计市场
第十四!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符合》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时?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在进行拟【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时受影响!的地块已进入依法征!收阶段的可按征【收地块的规划建【设内:容进行分析现—有住:宅建筑不《考虑日照影响—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完成相—应的征收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复—。核日照分析报告【主体、内容和程【序的规定由》。城乡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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