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 电力驱动
G.1.1 总则
允许下列两种电力驱动方式:
a) 曳引式(使用曳引轮和钢丝绳);
b) 强制式,如:
1) 使用卷筒和钢丝绳,或
2) 使用链轮和链条。
对强制式,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63 m/s,不应使用对重,但可使用平衡重。
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对重或运载装置压在其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G.1.2 钢丝绳曳引
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或固定止停装置上而曳引机按仅载货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运载装置;
b) 运载装置从空载荷装载至125%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能够在没有失控运行的情况下移动运载装置且钢丝绳不打滑[见D.2 h)];
c) 在上述b)给出的载荷条件下,当停止运载装置时,钢丝绳不打滑[见D.2 h)]。
注:GB 7588-2003附录M给出了曳引力计算方法。
G.1.3 强制式仅载货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G.1.3.1 在G.1.1b)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该槽应与所用钢丝绳相适应。
G.1.3.2 当运载装置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应至少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G.1.3.3 卷筒上仅能绕一层钢丝绳。
G.1.3.4 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不应大于4°。
G.1.4 制动系统
G.1.4.1 通则
G.1.4.1.1 仅载货电梯应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 动力电源失电;
b) 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G.1.4.1.2 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此外,还可装设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G.1.4.2 机-电式制动器
G.1.4.2.1 当运载装置载有125%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对于B类仅载货电梯,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重量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运载装置减速下行。
电磁线圈的铁心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
G.1.4.2.2 被制动部件应以机械方式与曳引轮或卷筒、链轮直接刚性连接。
G.1.4.2.3 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G.1.4.2.3.1 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仅载货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仅载货电梯再运行。
G.1.4.2.3.2 当仅载货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G.1.4.2.3.3 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仅载货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
注: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能看做延时装置。
G.1.4.2.4 装有手动操作装置(见G.1.5)的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应能采用该装置手动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G.1.4.2.5 制动闸瓦或衬垫的压力应采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重锤来施加。
G.1.4.2.6 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G.1.4.2.7 制动衬应是不易燃的。
G.1.5 手动操作
当采用手动操作装置使运载装置平层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向上移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所需的操作力不应大于400 N;
b) 如果该装置可能被仅载货电梯驱动时,则该装置应是平滑且无辐条的;
c) 对于可拆卸的操作装置,应放置在机器空间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对于同一机器空间内有多台仅载货电梯(或电梯)的情况,如果操作装置有可能与相配的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搞混时,应做适当的标记;
d) 一个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应在操作装置装上仅载货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G.1.6 绳或链松弛的安全装置
强制式驱动电梯应有一个绳或链松弛的装置来动作一个符合5.10.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此装置与5.6.1.4.3要求的可以是同一个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