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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 ,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 第十一条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