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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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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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 ,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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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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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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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
,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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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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