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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
】 ,。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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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 《。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 : (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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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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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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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 (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 (八)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 第四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 (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
— ,(二)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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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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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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