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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
!。 《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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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 (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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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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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四)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 (五)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 (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 (八)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
— (《二)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
(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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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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