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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
【 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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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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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 , (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四)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 (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 (《八)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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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
? (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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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 ,
(【。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 (?四,。)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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