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
【 , 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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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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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 (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五)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 (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 ?(八)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 第四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 (?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
《 (二)》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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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四)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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