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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执法规定—与工作配《合, 第!四,十,五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制式服装 【 《 第四十六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  (?三)依法采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   ?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或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  :。 ,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格式、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机—关所在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 —     (三)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四)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五)对封存】、扣押或者暂扣【的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封存、!扣押、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因保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守罚缴分—离制度;  【  : ,(七)在其管—理权:限内: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 》     》(八)执法局查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 第四十八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 ,  (一)对执法】局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作出!鉴,定;     】(二:)对执法局移送的其!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和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执—法局;  【  : (三)《发现属执《法局管理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执法局由执【法局立案查处—;     (四!)在接到执法局【要求:处理:赔偿问题《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