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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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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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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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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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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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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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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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