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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 《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 ? ?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 :。 :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