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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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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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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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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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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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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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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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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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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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