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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