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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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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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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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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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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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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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