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 :。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