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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 ,。 :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 :。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