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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 ,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