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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