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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 《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 :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 《 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