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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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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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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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 ?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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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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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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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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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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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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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