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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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规【〔2013〕2号】
各区建环局、人】防办、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
《。 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
2013年6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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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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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 第七条 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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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 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
,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
第】十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二十条【 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