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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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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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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
第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八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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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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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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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筑总量《;
】 :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
? 》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
!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六【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 ,。 , ? 七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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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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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初审: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文!本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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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
《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第十四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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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审批其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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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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