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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 ,   (一)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日照时【间、容积率、绿地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等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灰线及施工!图,。施工 ?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全—部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期限建【设单位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  :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短!期使:用、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四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及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及时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