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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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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 (一》)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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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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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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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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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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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日】照时间、《容积率、《绿地: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等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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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灰线及施工图—施工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全部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期限】建设单?位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 , :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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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短期使》用、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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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及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及时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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