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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一)?。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 , ,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 ,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日照时间《、容积率《、绿地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等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灰线及施工—图,施工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全部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期限建设【单位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 ,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短期—使用、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及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及》时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