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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 【。二〇〇〇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 】 第》三条 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 【 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 《 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 — 第六条 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 《 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 —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 ! 第九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 !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 !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    !。 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 !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