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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   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 》。二〇:。〇〇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 ! ? 第:三条 ?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 》 ?。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 ? 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 ! 第六条 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 》 《 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 —。 —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 ! 第九—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 !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十二条 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   【  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 — ,。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