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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 —。 ?二〇〇〇年》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 — 第三《。条 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 !。。 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 — ?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 第!。六条 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 ! , 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 》 ? ?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 】 第九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    【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 】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 ?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    】 ,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