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外形及尺寸允许偏差
5.3.1 钢筋横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横肋与钢筋轴线的夹角β应不小于45°,当该夹角β不大于70°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b)横肋公称间距不应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70%。
c)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a不应小于45°。
d)钢筋相邻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应不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e)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小于0.065。钢筋相对肋面积的计算见附录A。
5.3.2 钢筋分为带纵肋和不带纵肋两种。带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其外形如图1所示,钢筋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不带纵肋的月牙肋钢筋,其内径尺寸准许按供需双方要求,在表3的基础上调整。
5.3.3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符合表4规定时,钢筋内径偏差及纵肋高不作为交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