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环境保护
7.0.1 人造板饰面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7.0.2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在工艺和设备选型时,应消除或减少各类污染因素。
7.0.3 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7.0.4 凡有粉尘逸出的设备,均宜配置相应的除尘系统。
7.0.5 锯屑及砂光粉宜采用封闭式输送和贮存,并宜集中利用或处理。物料采用气力输送的接收端可采用旋风分离器分离空气和物料,空气应进行封闭循环;气力输送系统不能进行封闭循环时末端应设置二级除尘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