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办法》的规定。
2.2 建筑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3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具体工程,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通病防治方面提出具体设计措施。
2.4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5 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通病防治的重要设计措施的变更尚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6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涵质量通病防治的内容,并应制订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方案(专业承包单位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措施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2.7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8 通病防治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为编标文件审查的重要项目,并将通病防治措施和费用列为竞标的内容。
2.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明确检查意见。
2.10 通病防治列为各类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重点内容。
2.11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11.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11.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11.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