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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  :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  为贯彻》建设部第143【。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试点示】范作用经研究制【定,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 】号部长令)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采取节能—措施:节能率达到50【%以上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专项竣—工验收?、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可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 第四条 !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的,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 申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确定的—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 第六?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一家—或数家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 【。。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  : 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 3、?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     【4、示范工程选用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已列入?建设部或安徽省【建设: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 《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主要!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     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3、太阳能、地】下能源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  : 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四节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   》  1、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  】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   ? 3、?。规划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技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 》   ?  4、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 , ,   ?  :5、以上材料应制】成软:盘或光盘《一并:报送 ? , 第十条 【申报和?审查: :。。 , ,    1、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文件报各—市,建委各?市建委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   ? 2、安徽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   3、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安徽省—建设厅认定列入【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计划; 》 , :。    4、省建】设厅每年定期组织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上报建设厅!批准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建设【单位应?。责,成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的关键工序、关键!材料、关键设—备进行重点监—督并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整理节能工—程,的技:术和:声像资料档案 】 第十二》条,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承担单位!应,于开工后分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各市建委及省—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省建设厅将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通过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达标: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省建设厅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建筑节!能验收 — 第十四条 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    2、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  :  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制冷(采暖)系统!的节能检测》报告 《 第十五》条 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工程省建设厅将统!一在:安徽:省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并颁发《。“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 ?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由安《徽省统一设计、制】作、颁发标志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标识和《标志 》 ,第十七?条 : 凡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享受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     1!。、工程项目》的节:能关键工序、关【键材料、关键设备未!达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未按审】查后的?施工图和技》术方案实施》的; 《     2、】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 — ,   3、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一年内未开工的!; 》    4、—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