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山)质!。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 第四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质量 】第五条  凡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六【条 :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第十条【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过!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 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同批:(期)或成片—开发小区工程的检测!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不得【按批(期)或片区】来计算同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或】不同持力层的应分别!计算对同一个地下】室上:。有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覆盖到每!个单体工程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根(点) 】 ,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检测报告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堆载:。方案:在进场?检测前?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 第十九条 —。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 第二十一—。条 : 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 【    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   《  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   ?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   》  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9】、未按第十六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 —    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  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   ?  12、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查认定的;【     —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二条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二次:及其以上者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备案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质监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