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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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山》)质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
第四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质量
第五】条 凡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六条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
:第七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第十条】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过》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四条— 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同批(期【)或:成片开发小区工程】的检测?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不得按批(期—)或片?。区来:计算同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或不同《持力层的应分别计算!对同一个地下—室上有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覆盖?到每:个单体工程》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根(!。点)
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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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检测报告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堆载方案《在进场检测前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一条》。 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
! 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
— 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 : 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 :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
】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 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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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按第十六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
— 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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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 12、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查认!定的:;
【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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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二次【及其以上者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备案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质监!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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