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山)质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 第四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质:量 第五—条  凡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六条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第《十条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二条  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过】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四条  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 第十五条  同!批(期)或成片开】发小区工《程的检测《。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不》。得按批(期)或片区!来计算同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或不《同持力层的应分别计!。。算对同一个》地下室上《有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覆盖到每个单体】工程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根(点》) 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规定 《 第十七条—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检《测报:告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堆载方案在进场】检测前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 第二十一—条,  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    ! 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 》。     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 ,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   — , 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  9、未按—第十六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 【     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 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  1?2,、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查认定?的;     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二条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二次及—其以上?者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备案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质监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