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山)质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 第四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质量 第!五条  凡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 第六条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 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进行 】 第八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第十条】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二》条  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过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同—批(期)或成片【开发小区工程的检】测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不得按《批(期)或》片区来计算同—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或,不同持力层的应分别!计算对同一个地下】室上有?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覆盖到—每个单?体工程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根(点) 【 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规定 第!十七条 《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检测报告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堆载方—案在进场检测前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一条  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 【   ? ,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  ?  : 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 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 —  :   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    9、未【按第十六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   《  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    12、【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查》认定的;    ! 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三条 】 检:测,。机构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二次及【其以上者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备?案登记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质监【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