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山!),质,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质量 第五条!  凡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六条 ?。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 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第十:条 :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 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过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四条》  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同批(》期)或成《片开发小《区工程的检测—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不得?按,批(期?)或片区来计算同】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或不同持】力层的?应分别?计,算对同一《个地下?室上有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覆盖到每个【单体工程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根(点) 】 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检测》报告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堆载方案在进场】检测前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一《条  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 《     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 】    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     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 —。   ?  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     9、未】按第十?六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 《。     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 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  12《、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查认定的; 【 ,   ? 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二次及其以上者!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质监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