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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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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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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山)质【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质—量 :
第五条》 :凡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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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 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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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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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 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过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 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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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同】批(期)或成—片开发小区》工程的检测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不得按批》(期:)或片区《来计算同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或不同持!力层:的应分别计算—对同一个地下室上有!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覆盖到每—个,单体工?程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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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检测报告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堆载方案在进—。场检测前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 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
第十《。九条 ?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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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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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
】 《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
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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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 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
【 ,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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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 9、未按第!十六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
】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 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 12—、,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查】认,定的;?
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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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三条 》 ,。检测机构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二次及其以上者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备案登!记,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质监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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