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九江】。。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江西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山)质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 地基基《础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确保】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质量 第五条】 , 凡在?本,市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 第六条  —。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 第七条 — 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备案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进行 《。 第?八条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地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 第十条》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第十二条  登记!通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过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必须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技术:审查认证组》对检测程序》的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认定取—得报告认定书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 , 第十四条》 , 当检?测报告视为》无效后原委托单位】。应重新确《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当不—宜,再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甲方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处理》方,案,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 第十五条  同批!(期:)或成片开发小区】。工程的检测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不得按批(期)或!片区来计算同一【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或不同持】力层的应分别计【算对:同一个地下室上【有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覆盖到每】个单:体工程?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2根(点) 【 第十六条 — 地基基础检—测方法和数量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省工程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的意《见〉的通知》(赣:建质监字[》20:11]16号)规定! :。 ,第十七条  —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试验的—应选择用钢》锭或标准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在选?用其他配重材料时】应提供配重》。材料容重检测报告】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堆载方案】在进场检测前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检测方案制【定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仪器?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周期《等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 第二十一条—  对检《测机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     】1、未经备案登记通!过承接?检测业务的;—     —2、超越登记的检测!业务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     【3,、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6、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人员:。不相符的;  】   7、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   8、》。未按规定《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检测档?案和台帐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  :   9、未按第】十六条使用》堆载配重材料—的;   —。  1?0、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    【 11、《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  12《、检测报告未进【行审查认定的; 】     1—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二条 ?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记不良记录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达二次及【其以上者取消该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并报】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被取】消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质监!。站投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决定—于30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