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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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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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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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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 1、前【期工作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
! 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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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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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批工《作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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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工作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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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申—报工作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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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将有关材料!分送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 , :4、报批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划材料》报设区?的市:政府由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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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 1、前期工作】。。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均:获批准有关市—政,府在修编或调—整规划前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省建设?厅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转报建设!部,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经认定【属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市政府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初步成果完成】后需经省政府—审批: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需经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有关》市政府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 : ,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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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修编【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 4、—报批:。工,作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 , 设区市—管辖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经?设区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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