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6〕1!42号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 第七条! ,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 第—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 ,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第》十六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 ,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