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6〕】14:2号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 ,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 —第八条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条 :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   《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第【十六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