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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政府》令〔200》6,〕142号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 第六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 第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 ,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第十一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 《 第十四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 第十七条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