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6〕142】号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第三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  《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 《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    —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 :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 , , 第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条 —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 ,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 : ? 第十二条 】。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 《 第十五条 —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