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6:〕14?2号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第五条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
—。第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 ,
:
, 第十二条— ,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
? 第十七条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