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6〕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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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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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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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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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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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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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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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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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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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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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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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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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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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 《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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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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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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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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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 第十《五,条 :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第十七条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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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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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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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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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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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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