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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6〕142!号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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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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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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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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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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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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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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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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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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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 ,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 第十二条 【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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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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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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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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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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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或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以及超出资质】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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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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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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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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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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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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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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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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