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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提!升,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和交通—工程项?目及其配套、附属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大员”是指【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和资》料员 第四【条  ?按照:。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派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师?及“:六大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主体工程未【竣工前不得参—与新项目的投—标, 第五条 【施工单位派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师及“六大员”【 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中标【单位名称《一致并且提》供所在单位所—缴纳的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明细及缴费发】票不得外《借或者?临时聘用其他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确需聘《用的必须报发证机关!进行证书单位名称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必须检?查,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六!大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帐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上》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不得准予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 第八条 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行:为日常监督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造价、监理单位在】审核各类材料时【要求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时—必须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在,各类材料审》核时不予认可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予以行政处罚【 , :第九条  实行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人员《姓名、证号、职责】、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暂停在本市!市场的?执业资格 》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  (二)》 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三)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实行电》脑指:模,打卡方式《。确认到?位情况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须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岗》位证或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证明等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首次人—员确认手续》在工程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每日】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 《实,行电脑指模打—卡确认考勤 【  :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进行电脑—指模打卡方式确认到!。。位各:企业不到位情况根据!电脑:记,录汇总统《计并在网上》发布    【 对检查中发—现一次不在》岗的批评教育两次不!。在岗: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有三》次不在岗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暂停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