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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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提升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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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和交!通工程项目及—其配套?、附属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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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大:员”是?。指,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和】资料员
第四】条 按照》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派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师及?“,六大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主体工程未竣!工前不得《参与新?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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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施工:单位:派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师及【“六大员” 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中标单位名称一!致,并且:。提供所在单位所【缴纳:的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明细及缴费发票【不,得外借?或者临时聘用其他】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确需聘用的必须报!发证机关进》行证书单位名称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必须检查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六大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帐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上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不》得准予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
第八条 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行为日常监!督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造价、?监,理,单位在审《。核各类材料时—要求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时必须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在】各类材?料,审核时?不予认可《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予以?行政处罚 》。
第九条 实行!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人员!姓名、证号》、职责、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暂停《。在本市市场》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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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 (二《) 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三》)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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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实】行电脑?指模打卡方式确认】到位情?。况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须,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岗—。位证或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证明等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首次人员】确认:手续在工程施工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每日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 实行电脑指!模打卡确认考勤
! :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六—大员”进行电脑【指模打卡方式确【认,到位各企业不到【。位情况根据电脑记】录汇总统计并—在网上发《布
【对检查中发》现一次不在岗—的,批,评教育两次不在【岗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有三次不【。在岗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暂停?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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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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